行政拘留从当天算起,过晚上12点算1天;刑事拘留从宣布刑拘证算起,过24小时算1天。
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,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,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。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: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、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;可能互相串通,订立攻守同盟的;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,等等。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。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,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。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: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的;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;等等。在计算拘留计算时间的时候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看,如果觉得计算错误了,少计算了的话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。
拘留具体流程如下:
1、即时执行。
(1)开具《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》;
(2)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,抗拒执行的,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;
(3)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;
(4)将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》存入案卷备查。
2、暂缓执行。
(1)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,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的事由,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;
(2)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,填写《暂缓执行审批表》;
(3)报局领导审批;
(4)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金;
(5)制作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》一式三份,分别送申请人、办案单位,一份存档备查。
3、不予执行。
(1)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;
(2)填写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审批表》,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;
(3)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、送法制部门审核后,报分县局领导审。
综上所述,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算,刑事拘留从宣布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算。刑事拘留的,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,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,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。
【法律依据】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六条
【拘留的期限】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。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,必须立即释放,发给释放证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九十二条
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,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,应当折抵。人身自由一日,折抵行政拘留一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