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是双方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起诉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,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,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,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。
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,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人民应予受理。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,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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