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1.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;2.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,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;3.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,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;4.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;5.若需要重新鉴定,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。
法律依据: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:(一)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;(二)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;(三)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;(四)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;(五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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