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种观点: 律师分析: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【法律依据】:《河南省实施办法》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、人口多少,按照便于群众自治,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销和范围调整,由乡、民族乡、镇的提出,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,报县级批准。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、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将村民分为若干村民小组。
Copyright © 2019- hwgddt.com 版权所有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